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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指出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2014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再次明确提出,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综上可见,在我国,依法实行国家职业资格。我国的职业资格只有国家职业资格这一说,没有行业职业资格、企业职业资格、民间职业资格等之说。
在推进职业资格“放管服”改革中,国务院在取消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多次要求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要求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2016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2016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2016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要求,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进行了优化调整,向社会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包含72项职业资格,并明确了相应实施部门或单位,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置实施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类职业资格。
我国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根据资格性质,国家职业资格又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明确指出,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同时提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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